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六月三十日第27/97/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行使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权限,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经营“疾病”及“机器损坏”的一般保险项目,并附注於已由一月二十八日第21/84/M号训令及二月二日第15/85/M号训令所许可经营的项目。 二、经营上款所指保险项目的一般及特别条件由澳门金融管理局核准。
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六月三十日第27/97/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行使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权限,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经营“疾病”及“机器损坏”的一般保险项目,并附注於已由一月二十八日第21/84/M号训令及二月二日第15/85/M号训令所许可经营的项目。 二、经营上款所指保险项目的一般及特别条件由澳门金融管理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