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41/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调整向就读於幼儿教育、小学预备班、小学、初中及高中学生发放的文教用品津贴。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号法令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向就读於幼儿教育、小学预备班、小学、初中及高中学生发放的文教用品津贴,其金额将调整如下: 教育阶段 津贴金额 一级 (人均收入不超过1,100元) 二级 (人均收入由1,101元至1,500元) 幼儿教育 600元 300元 小学预备班 850元 425元 小学 850元 425元 初中 1,300元 650元 高中 1,300元 650元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