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号法令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向就读於幼儿教育、小学预备班、小学、初中及高中学生发放的学费津贴,其金额将调整如下: 教育阶段 最高津贴金额 一级 (人均收入不超过1,100元) 二级 (人均收入由1,101元至1,500元) 幼儿教育 3,200元 1,600元 小学预备班 3,200元 1,600元 小学 3,200元 1,600元 初中 4,800元 2,475元 高中 5,200元 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