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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局局长,作为签订为该局提供清洁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限予文化局局长何丽钻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国际清洁服务有 限公司”签订为文化局提供清洁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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