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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内部规章--废止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内的《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内部规章》。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一条 适用之规范 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运作,除《基本法》和《司法官通则》另有规定外,由本规章规范。 第二条 出缺 当任一委员出缺时,应在出缺之日起三十天内,透过行政长官任命的人选予以填补。 第三条 主席之权限 主席有权限: (一)代表委员会; (二)召集委员会会议并拟定会议议程; (三)宣布会议开始与结束并领导委员会各项工作; (四)向任何部门和实体要求提供资料; (五)签署委员会会议纪要簿册; (六)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委员会之正常运作和委员会之决议得以正确实施; (七)许可制发委员会有关决议、文件或卷宗之证明; (八)确认委员会之簿册,在其启用语及终结语上签名并在各页上注明编号及简签; (九)执行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委员会会议 一、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动召集或经三名委员请求,由主席召集。 二、举行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会议之议程由主席确定,并至少於四十八小时前由主席通知所有委员。 三、对议程有异议者,可向委员会会议提出,由会议议决。 四、委员会会议以不公开形式进行,且至少有五名委员出席方得举行。 五、主席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但该等人士没有投票权。 第五条 委员会之决议 一、委员会之决议以全体委员多数票的方式作出。 二、至少有五名委员参与表决所作的决议方为有效。 三、各级法院法官之候选人由委员会委员提出。 四、委员会之决议应分别列出各级法院法官之候选名单并付诸表决。 五、推荐各级法院法官人选的决议以秘密投票为之。 六、除上款规定外,委员会可决定采取其他表决方式。 七、若不属秘密投票时,可对决议作简要理由说明且允许委员作解释性声明。 八、出席会议者均须参与表决,且不得投弃权票。 第六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员的权利: (一)对本章程提出修改建议; (二)对会议议程提出异议并要求委员会予以议决; (三)查阅委员会的所有文件; (四)提名各级法院法官候选人; (五)提请主席向任何部门和实体要求提供资料; (六)出席会议; (七)对任何讨论及表决事项均无须回避。 二、委员的义务: (一)参加会议及表决; (二)遵守本章程; (三)对委员会进行的所有工作保守秘密。 第七条 会议纪要 一、应把会议内容摘录为会议纪要,并将其缮立於专用簿册内。 二、委员会每次会议结束时,将宣读并通过会议纪要,并由所有委员签署,最後由秘书签署。 第八条 秘书 一、委员会设秘书一名。 二、秘书职责为: (一)接收、发送、登记和保管委员会所有文件资料; (二)制作会议纪要; (三)负责每次会议的准备工作; (四)执行委员会主席指示的其他工作。 三、秘书对履行其职务过程中所得悉的有关委员会工作的一切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簿册之种类 在委员会内,必须设立下列簿册: (一)卷宗及文件收件登记簿册; (二)决议纪录簿册; (三)会议纪录簿册。 第十条 废止 废止由1999年8月31日通过的、公布於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内的《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内部规章》。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四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委员会主席 刘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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