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37/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位於澳门半岛的地段组成的一幅无主地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一、位於澳门半岛南湾湖城市化计划E区,何鸿燊博士大马路、南湾湖景大马路及区华利前地,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商业及停车场(政府总部多层停车场)用途的第一座建筑物及作公众停车场(南湾多层停车场)用途的第二座建筑物的所有权均属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发出的第5962/2001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示、面积分别为21,546平方米及6,332平方米的地段所组成的无主地地下兴建。 二、监於需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对上指不动产进行登记,现将组成上指无主土地之地段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 基此;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由面积21,546平方米及6,332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发出的第5962/2001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示、位於澳门半岛南湾湖E区,何鸿燊博士大马路、南湾湖景大马路及区华利前地,其上分别建有第一座及第二座建筑物的地段所组成的无主地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上指地籍图为本批示之附件,并作为组成部份。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