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学生福利基金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金额为澳门币34,241,217.03(叁仟肆佰贰拾肆万壹仟贰佰壹拾柒元零叁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五月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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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
编号
项目
金额
资本收入
13-00-00
其他资本收入:
13-01-00
历年账目之结余(最初预计结余之增加)
34,241,217.0
其他经常开支
05-04-00-00-14
备用金拨款
34,241,2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