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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发行并流通以「环境保护」为题,属普通发行的邮资标签。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号法令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经考虑邮政局的建议,除现行邮票外,自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起,发行并流通以「环境保护」为题,属普通发行之邮资标签,面额如下: 澳门币:五角、一元、一元五角、二元、三元、三元五角、四元、四元五角、五元、五元五角、八元、十元、十二元、三十元及五十元。 二、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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