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金额为澳门币544,767.45(伍拾肆万肆仟柒佰陆拾柒元肆角伍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文化基金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
经济分类
名称
追加
资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资本收入
544,767.45
13-01-00-01
上年度管理之结余
544,767.45
总计
544,767.45
经常开支
05-00-00-00
其他经常开支
544,767.45
05-04-00-00
杂项
544,767.45
05-04-00-00-04
备用金拨款
544,767.45
总计
544,76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