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限予澳门大学校长姚伟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 “南海企业有限公司” 签订 “中华广场” 9楼A到N座单元及地库4楼第55、56及57号轻型私家车车位的租赁合同。
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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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卢丽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