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内港发展的需要,政府透过第5/2002号行政命令重新划分内港港口活动区域,同时亦订明与渔业有关的活动应尽量集中在21号码头与31-A码头之间的区域内进行。为了协助政府制订及执行促进渔业发展的政策,有需要设立一个谘询委员会,向政府提供意见。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渔业谘询委员会,在下文中简称委员会,负责就促进渔业发展,提高渔业生产力及效率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 二、该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港务局局长,并由其担任主席; (二) 港务局海事活动厅厅长,由其担任秘书,并在主席不在或不能视事时代任主席; (三)经济局代表一名; (四)民政总署代表一名; (五)海关代表一名; (六)澳门中华总商会代表一名; (七)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代表一名; (八)渔民互助会代表两名; (九)澳门鲜鱼行总会代表两名; (十)澳门鱼业商会代表一名;* (十一)澳门远洋渔业发展暨船东协会代表一名。* (十二)由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委任,最多七名对澳门渔业发展具功绩的人士。* 三、上款(六)至(十一)项所指的实体的代表由该等实体建议,并由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委任。* 四、第二款(六)至(十二)项所指的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5/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第102/2005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五、委员会成员有权按照《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收取出席费。有关出席费之发放由运输工务司司长批准,并由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之预算支付。 六、由港务局提供委员会在运作上所需的协助,尤其有关行政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