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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新闻局局长,作为签署有关为该局设施提供清洁、保养及看守服务合约之附录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闻局局长陈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权限,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签署新闻局与「永安居屋宇服务有限公司」有关为新闻局设施提供清洁、保养及看守服务合约之附录。

二零零二年五月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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