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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02号行政命令,更改消费者委员会标志。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经第3/200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独一条 消费者委员会标志 一、更改由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核准的消费者委员会标志。有关更改式样及特徵载於本行政命令附件。该附件为本行政命令的组成部分。 二、标志之颜色为黑色和白色。 三、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六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 色彩说明:黑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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