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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新闻局局长,作为签署提供资讯服务合约之附录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闻局局长陈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权限,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签署新闻局与「Lusa - Agência de Notícias de Portugal, S.A.(葡萄牙新闻社)」提供资讯服务合约之附录。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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