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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02号行政法规,博彩中介人所收取之佣金或其他报酬之需徵税率给予部份豁免。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6/2001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博彩中介人佣金税项之部分豁免 博彩中介人所收取之佣金或其他报酬之需徵税率,给予40%之部分豁免,因而免除责任之适用税率定为3%。 第二条 豁免期间 上条所指税项之部分豁免为期三年,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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