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98/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实习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3/2001号法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学士为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实习员: 叶少芬; 谭绮君; 郭健雄; 简静霞; 梁伟; 锺柳仙; 卢映霞; 陈维威; 梁凤明; 陈裕富。 二、上述定期委任为期两年,自培训课程及实习开始之日起算。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