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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限转授予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协调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规定,以及第249/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转授予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协调员安栋梁工程师: (一)签署任用书; (二)批准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三)批准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工作人员享受年假的申请,及批准其对年假的提前或延迟享受的申请,以及接受其为缺勤而作的解释; (四)批准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续期,但以不涉及有关报酬条件的更改为限; (五)批准免职及解除合同; (六) 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签署所有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七)签署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工作人员服务时间的计算及清算的有关文件; (八)批准超时工作及轮值工作;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十)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以及其亲属前往在卫生局范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十一)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发放予有关人员; (十二) 决定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出外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一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十三) 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的活动,以及批准有关人员在上项所指条件下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举行的该等活动; (十四)批准发还不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承诺保证或合同执行的文件; (十五) 批准人员、物料及设备、不动产及车辆投保; (十六) 批准就举办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所需的各项工程进行谘询及/或公开竞投,并进行判给,并监督有关工程的落实; (十七) 除上项所指开支外,批准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运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开支,例如设施及动产的租赁开支、水电费、清洁服务费、管理费或其他同类开支; (十八) 确保购买有关的动产及令设施良好运作所需的物料; (十九) 批准将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运作的开支提交旅游基金行政委员会审议; (二十) 批准提供与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有关的资讯、批准查阅有关文件或发出该等文件的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十一)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和机构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之实体的,属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文书; (二十二)批准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五千元交际费; (二十三)经上级预先批准的行为及预算,签署有关进行澳 门格兰披治大赛车所需订立的合同及有关行为。 二、透过经司长确认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的批示,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协调员认为有利於委员会良好运作时,可将有关权限转授予领导及主管人员。 三、对行使本转授的权限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在不抵触下款规定的情况下,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五、在本转授的权限范围,自委任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协调员日期至本批示刊登之日期协调员所作出的行为,予以追认。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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