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5/2002号行政法规所修订的十二月六日第470/99/M号训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f)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谭俊荣博士为大学校董会成员,本批示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5/2002号行政法规所修订的十二月六日第470/99/M号训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f)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谭俊荣博士为大学校董会成员,本批示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