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9/2002号行政法规,核准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组织与运作——废止二月二十七日第11/95/M号法令。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名称、法律性质及职责 第一条 名称及法律性质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的组织单位,具有行政自治权,且在运作上直属於保安司司长。 第二条 职责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职责为: (一) 在澳门保安部队范围内的法律、人员、後勤、财政管理、通讯、基础设施、组织及资讯方面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以及提供计划、统筹及程序标准化的辅助; (二) 应上级命令,协助研究及分析建议书; (三) 参与筹划任何与澳门保安部队相关的活动,并就该等事宜作出意见书; (四) 就澳门保安部队范围内属规范、行政及技术性质的措施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确保澳门保安部队的公共关系及礼仪; (六) 当保安司司长作出指示时,向属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系统的其他部门提供协助; (七) 根据保安司司长之命令履行以上各项以外之任何工作,但其性质应属其职责总体范畴内。 第二章 一般组织 第一节 组织结构 第三条 机关及组织附属单位 一、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设有以下机关: (一) 领导层由一名局长及一名副局长辅助组成; (二) 行政委员会; (三) 技术顾问办公室。 二、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设有以下附属单位: (一) 行政管理厅设有: (1) 行政暨预算管理处; (2)财政管理处; (3) 人力资源处; (4)物资管理处。 (二) 技术支援厅设有: (1) 基础设施处; (2)资讯处; (3) 通讯处; (4)辅助服务处。 (三) 公共关系暨历史档案办公室; (四) 总办事处。 三、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组织结构图及主管级别载於本法规附件A,该附件为本法规的组成部分。 四、本条第二款所指组织架构可通过由保安司司长认可的内部规章予以充实。 第二节 机关的权限 第四条 局长 局长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领导、指导及监督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活动; (二) 行使获授予或获转授予的权限; (三) 将其本身权限中认为适当的部分授予领导及主管人员; (四) 制定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活动计划,以及制定组成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的总预算提案,并将之呈交上级审议; (五) 依法对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服务的人员执行纪律行动; (六) 就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编制的文职人员的任命、升级,以及就聘用其他人员的事宜作出建议; (七) 就分配任用於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的文职人员的事宜作出建议; (八) 编制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年度活动报告书; (九) 就应呈交上级批示的事宜作出报告书及意见书; (十) 对其他机构或实体代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 (十一) 担任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 第五条 副局长 副局长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辅助局长执行其职务; (二) 在局长出缺、不在或遇法定障碍时代任之; (三) 行使由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权限,以及担任获赋予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行政委员会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CA)为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财政管理机关,会同局长而运作,并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 局长,由其担任主席; (二) 行政管理厅厅长; (三) 行政暨预算管理处处长; (四) 财政管理处处长。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权限为: (一) 指导澳门保安部队预算提案的编制,并监察其执行; (二) 组织会计记帐,并监察会计记帐工作; (三) 审查开支的合法性,并许可有关支付; (四) 编制须呈交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有权限机关的每月帐目、管理帐目及责任帐目。 三、行政管理委员会每月举行平常会议一次,并在该委员会主席召集时,举行特别会议。 四、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取决於多数票;票数相同时,主席的投票具有决定性,而决议在全体成员或其法定代任人出席的会议上作出,方为有效。 五、在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六、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须对所作出的决议负连带责任,但使落败票及适当说明投该票的理由载入会议纪录的成员,则无须负责。 七、每次会议应缮立会议纪录,且须经主席及其他成员签名。 八、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由行政管理厅根据有关权限执行。 第七条 技术顾问办公室 一、技术顾问办公室(GAT)是会同局长运作的顾问机关。 二、技术顾问办公室有权限编制与澳门保安部队有关的各方面的研究报告及技术意见书。 三、技术顾问办公室有权限处理的工作一般由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编制人员执行;但不妨碍因技术性及技术复杂性的需要,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可提供为完成有关工作所需的人员。 第三节 组织附属单位的权限 第八条 行政管理厅 一、行政管理厅(DA)的权限为: (一) 负责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本身人力资源,以及获分配於该局的人力资源的行政及管理工作; (二) 负责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获分配的财政及物料资源的行政及管理工作; (三) 辅助澳门保安部队的人力资源中的军事化人员和文职人员的招聘、行政、管理,以及监督工作; (四) 辅助、协调及监督澳门保安部队的经济及财政管理的工作; (五) 在澳门保安部队的物资需求的供应方面提供辅助。 二、行政管理厅设有: (一) 行政暨预算管理处; (二) 财政管理处; (三) 人力资源处; (四) 物资管理处。 第九条 行政暨预算管理处 行政暨预算管理处(DGAO)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就经济及财政管理的技术性执行规定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向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推广,以及监督其执行及遵守; (二) 编制关於澳门保安部队经济及财政活动在管理上的研究报告、意见书及报告书; (三) 在技术上协调及辅助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编制有关预算提案及计划性建议书的工作,并分析该等提案及建议书,以及将之综合为澳门保安部队总预算提案,该总预算提案经上级核准後,须呈交有权限机构; (四) 根据上级订定的标准,编制向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分配的预算拨款的建议书; (五) 跟进及统筹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预算的执行,定期就预算的执行情况作出报告,并指出有关偏差,以及建议适当的改正措施; (六) 分析向其提交的涉及澳门保安部队人员申请补助的权利的卷宗,并作出报告; (七) 编制关於澳门保安部队人员的薪俸、其他补助及扣除的卷宗,并负责核实及纠正; (八) 根据有关凭证,审查、处理及结算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的收入及开支,尤其是审查关於法律、规章及其他技术行政性规定的切实遵守; (九) 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关於澳门保安部队财政管理的每月帐目及年度帐目,该等帐目经行政管理委员会核准後,须呈交澳门公共行政当局有权限部门。 第十条 财政管理处 财政管理处(DGF)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统筹并监督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预算提案的准备工作,以及编制该提案; (二) 管理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获分配的财政资源,以及执行其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财政活动的会计纪录; (三) 确保出纳处的运作,依法徵收及处理由其负责徵收的收入,以及作出经许可的支付; (四) 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范围内,执行取得财产及劳务的计划,并负责编制承投规则、招标及价格查询文件、判给建议书,以及办理其他手续; (五) 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范围内,储备及补给经常消耗品及文具。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处 人力资源处(DRH)的权限为: (一) 就澳门保安部队在职人员的管理及监督,编制研究报告、计划书及建议书,并发出意见书; (二) 研究、计划及执行关於澳门保安部队文职人员的甄选、录取及其他技术行政程序方面的活动; (三) 在与各部队及机构协调的情况下,招聘、甄选及分配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服务的投考人; (四) 确保有关派置於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内军事化人员的行政技术程序; (五) 研究、计划及统筹关於澳门保安部队范围内人员方面的通则、规章及其他法例的适用及更新事宜; (六) 在与各部队及机构协调的情况下,计划、统筹及订定与澳门保安部队的训练工作有关的事宜; (七) 就人事方面的事宜向各部队及机构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 (八) 协调在澳门保安部队范围内关於心理技术测试所采用方式的事宜; (九) 与技术支援厅资讯处协调,设立关於澳门保安部队人员的统计资讯。 第十二条 物资管理处 物资管理处(DGM)的权限为: (一) 研究并统筹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的“防卫与保安的武器及特定设备的耐用品”、“制服、个人用品及鞋类”及“弹药、爆炸品、烟火及电动引爆装置”的“需求计划”,以及落实“执行计划”,将该等计划统一,并作出建议以待上级核准; (二) 计划并执行向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补给“防卫与保安的武器及特定设备的耐用品”、“制服、设备及鞋类”及“弹药、爆炸品、烟火及电动引爆装置”等项目的物料的工作,但资讯及通讯的特定器材及设备除外; (三) 与各部队及机构联系,就将为澳门保安部队取得的器材在技术及操作上须具备的特徵进行研究,并提出计划及建议,但资讯及通讯器材及设备除外; (四) 根据澳门保安部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获赋予的权限,研究、建议及监督有关弹药、爆炸品及烟火的储存及分配; (五) 管理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范围内已取得的器材及设备,并保持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的有关财产清册的最新资料及编制器材责任帐目。 第十三条 技术支援厅 一、技术支援厅(DAT)的权限为: (一) 负责在澳门保安部队获分配的基础设施的管理及保养方面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 (二) 负责在澳门保安部队资讯及通讯的管理及保养方面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 (三) 负责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提供予澳门保安部队的设备及服务的管理、协调及保养方面提供合作。 二、技术支援厅设有: (一) 基础设施处; (二) 资讯处; (三) 通讯处; (四) 辅助服务处。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处 一、基础设施处(DIE)在计划、设计、执行及监察与澳门保安部队有关的工程方面提供技术辅助。 二、基础设施处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与各部队及机构协调,就澳门保安部队的工程计划进行研究、设计及提出建议; (二) 编制在澳门保安部队范围内的建筑、翻新及修葺工程的计划书、规格说明书及技术意见书,以及确保该等工程的施工及监察工作; (三) 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当局其他机构负责施工的澳门保安部队工程的计划发出意见书,以及跟进上述工程的计划及施工; (四) 就由其他机构及实体负责,但与澳门保安部队有关的工程的计划发出意见书,以及跟进上述工程的计划及施工; (五) 组织并更新澳门保安部队获分配的基建的纪录及其清册; (六) 在需要其参与的事宜上,与澳门保安部队其他部队及机构合作。 第十五条 资讯处 一、资讯处(DI)在计划、统筹、取得、使用及维修保养资讯设备方面提供技术辅助。 二、资讯处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根据上级所作的指令,研究及开展新资讯系统; (二) 编制与已完成的资讯系统及应用程式有关的一切文件,并使之处於可操作及安全状况; (三) 应要求,更新资讯系统及应用程式; (四) 创造条件向使用者教授在使用系统及程式时所需的技术及程序; (五)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资讯中心合作,订定处理资讯时共同采用的方法; (六) 将执行工作所需的资讯工具提供予使用者; (七) 与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紧密合作,就澳门保安部队资讯器材及设备所需具备的技术特徵与操作特徵进行研究、统筹、编制需求计划、执行计划并建议上级核准; (八) 设立网络操作平台,管理其使用,以及监察其效益; (九) 管理资料库,并确保由其负责的资讯的安全; (十) 与通讯处合作,管理及保养资料通讯网络; (十一) 策划并设立在资讯系统中断或发生故障时为恢复该资讯系统所需的机制。 第十六条 通讯处 一、通讯处(DC)在通讯工具的计划、统筹、取得、装置、维修保养及使用方面提供操作上的技术辅助。 二、通讯处的权限尤其为: (一) 研究、策划、建议及统筹澳门保安部队的通讯系统,以及该系统与公共网络的联系; (二) 研究及建议因澳门保安部队的需要而产生的无线电役权,就须与澳门保安部队及联系的通讯事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讯机构及保安机构协调; (三) 策划关於取得及操作澳门保安部队的通讯器材与设备的刊物及规定,并促进有关刊物的出版及有关规定的执行; (四) 与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协调,在澳门保安部队通讯范围内编制计划书、需求计划书、执行计划书、技术说明书,以及使器材及设备可再利用; (五) 在通讯范围内发出法律要求由澳门保安部队负责的意见书; (六) 统筹并监督澳门保安部队专业人员的培训,以及透过编制教学及训练指南,协助培训通讯范围内的其他人员,以及协助订定有关计划; (七) 管理指挥网络,确保澳门保安部队各通讯中心及通讯站的运作,监控澳门保安部队的通讯网络,并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通讯上的效率及安全; (八) 安装、补给及保养澳门保安部队的通讯系统; (九) 确保澳门保安部队的通讯器材及设备的非普通维修,以及确保一般规定的执行及促进必要的监察活动。 第十七条 辅助服务处 辅助服务处(DSA)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为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其他机构获分配的财产及小型工程提供维修及保养; (二) 统筹及执行因应需要而作出的人员及财产的运送工作,但以有助於履行澳门保安部队的任务者为限; (三) 统筹及执行向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消防局及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补给“燃料及润滑剂”的工作; (四) 以非留院制度提供诊症及心理辅导服务及统筹澳门保安部队范围内的卫生事宜; (五) 向有权获得膳食补助的军事化人员提供应有的膳食; (六) 向到访者提供住宿。 第十八条 公共关系暨历史档案办公室 一、公共关系暨历史档案办公室(GRPAH)就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范围内的公共关系方面提供辅助及确保在澳门保安部队范围内的历史资料的编档保存。 二、公共关系暨历史档案室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促进公共关系及礼仪的活动,以推广澳门保安部队的任务及活动,以及所开展的其他工作; (二) 确保公众服务及谘询工作,并确保与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以及公共行政当局的其他接待部门的联系,以便能有效地回应该工作范畴的需求; (三) 接收关於澳门保安部队接待公众的方式、形象、工作、人员操守的批评及建议,以及根据命令,将之送交有关部门并作出有关处理; (四) 定期编制公众服务及谘询工作的报告书; (五) 确保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的历史资料的编档保存。 第十九条 总办事处 一、总办事处(SG)负责一般文书处理及编档保存的工作,确保其安全,以及监督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设施的保养,负责组织本局之体育及文娱活动。 二、总办事处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处理、发出及登记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一切书信; (二) 登记及监控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有级别文件,并确保其安全分发; (三) 公布《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工作令》并向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传送;如其他机构为公布事宜的直接关系人,则亦向该等机构传送; (四) 搜集与澳门保安部队有关的一切法规及其他命令,并保持有关资料库的最新资料; (五) 确保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翻译工作; (六) 确保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人员以及到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报到的人员的调动,并发出有关报到凭单; (七) 处理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提供服务的人员的司法及纪律的事宜; (八) 编制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提供服务的人员的年假计划并监督其执行; (九) 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范围内,举办体育及文娱活动; (十) 确保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图书馆的运作及更新; (十一) 编制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范围内之轮值表以及紧急情况轮值表。 第三章 人员 第二十条* 人员编制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领导人员编制及文职人员编制载於本法规附件B,而该附件为本法规的组成部分。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9/2005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一条* 人员制度 一、领导人员须自治安警察局警务总监及副警务总监,或消防局消防总监及副消防总监中聘任,但不影响第21/2001号行政法规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 二、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在运作上有需要时,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可透过具体适用的调动方式,将属其本身编制的人员分配任用於该局。 三、上款所指分配任用人员的数目上限,以行政长官批示核准。 四、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文职人员适用一般法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定的人员制度。 五、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文职人员的职位总数包括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所必需的职位数目,且根据经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数额,以分配任用的方式予以分配。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9/2005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二条 当局权限 在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任职的各部队的军事化人员保留其当局人员的身分。 第四章 最後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员的转入 一、二月二十七日第11/95/M号法令第二十三条所指的附件B的表及编制所载的军事化及文职人员,按原任用方式及原官职、职程、职位、职级及职阶转入本法规第二十条所指附件B的表及编制内的职位,并豁免任何手续,但须刊登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 二、以定期委任、徵用、派驻/临时提供服务、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制度提供服务的人员,保持其原有职务上的法律状况。 三、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规定转入的人员,其所提供的服务时间,计算入在转入後官职、职程、职位、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 第二十四条 财政负担 因执行本法规而产生的财政负担,由分配予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拨款承担。 第二十五条 徽号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徽号由第6/1999号行政法规核准,并得以行政命令修改。 第二十六条 纪念日 每年一月二十八日为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纪念日。 第二十七条 废止 废止二月二十七日第11/95/M号法令。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第9/2002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三款所指附件A ——— 第9/2002号行政法规第二十条所指附件B*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领导人员编制 高级职程 总数 警务总监/消防总监 1 副警务总监/副消防总监 1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文职人员编制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 职位数目 主管 ─ 厅长 2 ─ 处长 8 ─ 科长 15 高级技术员 9 高级技术员 21(a) 资讯人员 9 高级资讯技术员 3 8 资讯技术员 10 7 资讯督导员 15 6 资讯助理技术员 10 翻译人员 ─ 翻译员 11 文案 ─ 文案 1 技术员 8 技术员 14 护理人员 ─ 护士 9 专业技术员 7 技术辅导员 45 7 无线电通讯辅导技术员 2 7 公关督导员 5 6 绘图员 2 6 技术稽查员 2 5 助理技术员 7 行政人员 5 行政文员 71 工人及助理员 3 熟练助理员 3(b) 1 助理员 8(b) (a)当中五名为法学士,并在技术顾问办公室担任职务; (b)职位於出缺时予以取消。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9/2005号行政法规 ———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