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六日第41/99/M号法令订定总址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之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活动之法律制度,并规定须预先对拟举办之课程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带来利益进行确认。 在这情况下,华侨大学按照上述法规之规定,就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带来利益之确认及运作工商管理(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补充课程之许可提出申请。 同时,监於上述申请符合八月十六日第41/99/M号法令第三及第四条所指之要件,以及考虑到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的赞同意见; 基於此;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六日第41/99/M号法令第五及第六条,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确认华侨大学所办的工商管理(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补充课程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带来利益,并核准该课程按照附载於本批示及构成其组成部分的附件之规定及条件运作。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一、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名称及总址:
华侨大学
中国福建省泉州市
二、本地合作之实体名称:
澳门业余进修中心
三、在澳门之教育机构名称及总址:
澳门业余进修中心
澳门新口岸外港填海区罗马街八十五号建兴龙广场三楼
四、高等课程名称及所颁授之证书、文凭或学位:
工商管理(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补充课程学士学位(1)、(2)
五、 课程学习计划:
第一学年
科目
学时
高级财务会计
50
宏观经济学
50
管理信息系统
50
税务会计
50
市场营销
50
第二学年
科目
学时
证券投资
50
BEC英语(一)
50
BEC英语(二)
50
银行会计
50
毕业论文
六、开课日期 :二零零二年九月
(1)完成课程,且成绩合乎有关规章之要求者,颁本科毕业证书;完成课程,成绩合乎有关规章之要求,且通过英语特别考试者,颁学士学位。
(2)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号法令第十条规定,就读本
课程而成绩及格者,并不排除以後须根据七月二十六日第39/93/M号法令之规定及关於学历认可之其他法例对相应之学位、文凭或证书作正式之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