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就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在里斯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共和国法律及司法协助协定》之生效,以换文方式分别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和二零零二年四月二日互相通知,完成使协定生效所要求的内部程序。 上述协定公布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第6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根据该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协定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一日对双方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六日发布。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就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在里斯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共和国法律及司法协助协定》之生效,以换文方式分别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和二零零二年四月二日互相通知,完成使协定生效所要求的内部程序。 上述协定公布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第6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根据该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协定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一日对双方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