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和第七条以及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准许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的权限转授予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 二、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得决议将该权限转授予其主席,而有关决议须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三、对於根据本批示第一和第二款规定作出之行为,得向经济财政司司长提起必要诉愿。 四、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但不妨碍下款规定。 五、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及其主席在本转授权范围内所作的一切行为,予以追认。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