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书;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的意见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赋予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一、批准下列对经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并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第一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共电信服务的收费的补充: 1.3——国际固定电话收费 目的地 通话 直拨 每六秒计 澳门币 印度、缅甸、尼泊尔、挪威、俄罗斯及瑞士 23A IDD“050”周末 0,599 IDD“050”平日 0,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