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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02号行政命令,批准经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共电信服务的收费的补充。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书;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的意见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赋予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一、批准下列对经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并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第一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共电信服务的收费的补充: 1.3——国际固定电话收费 目的地 通话 直拨 每六秒计 澳门币 印度、缅甸、尼泊尔、挪威、俄罗斯及瑞士 23A IDD“050”周末 0,599 IDD“050”平日 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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