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长城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房屋局辖下之社会房屋罗必信夫人大厦,嘉翠丽大厦A、 B 及C座,筷子基平民新邨,台山平民新邨A/ B/ C座及新城市花园第17座提供保安及清洁管理服务,执行期跨越一经济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长城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房屋局辖下之社会房屋罗必信夫人大厦,嘉翠丽大厦A、 B 及C座,筷子基平民新邨,台山平民新邨A/ B/ C座及新城市花园第17座保安及清洁管理服务合同,金额为MOP$2,289,650.00(澳门币二百二十八万九千六百五十元),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1,526,433.30 2003年 $763,21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