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14/1999号行政法规 在第14/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条增加一款: “第十条 组织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二、 三、 四、因应工作的实际需要,经有关政府成员提出具依据的建议,第二款及第三款所限定的人员数目,可例外地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增加。”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14/1999号行政法规 在第14/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条增加一款: “第十条 组织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二、 三、 四、因应工作的实际需要,经有关政府成员提出具依据的建议,第二款及第三款所限定的人员数目,可例外地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增加。”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