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游基金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金额为澳门币86,781,582.18(捌仟陆佰柒拾捌万壹仟伍佰捌拾贰元壹角捌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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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旅游基金第一补充预算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旅游局——旅游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安栋梁——委员:文绮华 ,白文浩,萧爱珊,李天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