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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02号保安司司长批示,订定获得许可免除工作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如因未能提供法定的最少实际服务时间而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赔偿者,得申请分期支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根据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申请及获得许可免除工作的军事化人员,如自进入有关部队编制起计算,未能提供法定之最少实际服务时间者,须根据第13/SAS/95号批示订定的计算方式,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赔偿; 又监於上述的批示距今生效已有一段时间,需要重新考虑及检讨有关的赔偿方式,尤其考虑赔偿人的经济能力及进入其他的行政部门继续提供服务等情况; 基於此;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一项以及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因在未提供法定的最少实际服务时间而获免除工作,而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赔偿者,得申请分期支付。 二、上款所指的分期支付应遵守下列的规则: (一)分期支付系按月进行,最多至12个月; (二)如在所定期限内不支付,则根据适用於税务执行的规 定徵收; (三)如未作某一期之给付,则导致其余各期给付提前到 期。 三、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基於进入其他行政部门的编制为理由而申请免除工作,则根据第13/SAS/95号批示计算的数额减半。 四、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局长有权限根据赔偿人提出的理由,尤其经济能力不足,许可第一款所指的申请。 五、本批示於公布翌日起开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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