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照附於本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份的合同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制度批出、面积822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劳动节大马路、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058号的土地的批给。该批给受第120/SATOP/99号批示规范。 二、在上款所述的修改范围内,根据新的街道准线,将该土地中的一幅面积14平方米、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的地段归还予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公产,同时以同一制度将另一幅面积相同、未标示於上指登记局的地段批出。 三、基於以上数款之规定,批出土地的总面积维持822平方米,其形状改为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日发出的第5749/1999号地籍图所载之形状。该地籍图附於本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份。 四、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285.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33/2001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A COCOM — Companhia de Combustíveis de Macau。
监於:
一、透过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副刊公布的第120/SATOP/99号批示,对一幅面积822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劳动节大马路、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制度批给总办事处设於澳门南湾大马路594号澳门商业银行大厦十三字楼、登记於商业及汽车登记局C9册第134页背页第3388号的COCOM
— Companhia de Combustíveis de Macau的土地批给合同作出规范。该土地用作兴建一个燃料供应站。
二、当工程开始时,发现在该土地下面存在各种基础建设,尤其是电讯、电力及供水网,从而导致不能继续有关工程,并需更改土地的形状,以及修改相关的批给合同。
三、因此,在集齐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制定了合同拟本,由於该土地形状(在东南面边界)之更改,故在合同拟本中修改了批给标的,以及将利用期限延长多十二个月。
四、根据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递交的声明书,上指合同条件已获承批公司接纳。有关案卷亦已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三日举行会议,并发出赞同意见。
五、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五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於同一日发出的赞同意见书上。
六、有关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日发出的第5749/199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A3”及“B”定界及标示。
七、根据土地的新形状,批给标的之土地现改由两幅土地组成,面积共822平方米。其中一幅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058号、以字母“A1”及“A3”标示,另一幅没标示於上指登记局、以字母“A2”标示。此外,以字母“B”标示的地段将脱离第23058号标示,并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
八、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为着有关效力,已通知承批公司有关受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根据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由Ho
Vai Tim,未婚,成年,澳门出生,居於俾利喇街135号三字楼“A”,及Leung
Kam Chuen,未婚,成年,澳门出生,居於氹仔埃武拉街,无门牌编号,花城利图大厦第二座三十一字楼“H”,以公司经理身份签署的声明书,明确接纳有关条件。根据附於声明书的确认,其身份和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
Ana Soares 核实。
第一条——1. 监於发现一幅受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副刊公布的第120/SATOP/99号批示规范的土地部份土地下存在各种公共基础建设,甲乙方协议如下:
1.1 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822(捌佰贰拾贰)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劳动节大马路、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日发出的第5749/199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3”及“B”标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3058号及按照第26615F号登录,以乙方名义登记的土地的批给合同。
1.2 根据新的街道准线,将一幅面积14(拾肆)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上指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价值为澳门币70,000(柒万)元、无带任何责任及负担、将脱离上项所指土地的地段归还予甲方,以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产。
1.3 以租赁制度批给乙方一幅面积14(拾肆)平方米、未标示於物业登记局、在同一地籍图中以字母“A2”标示及价值为澳门币70,000(柒万)元的地段。
2. 上款1.3项所指、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日发出的第5749/199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2”标示的地段将以租赁制度,与“A1”及“A3”地段组成的土地合并作共同利用,以组成一幅面积822(捌佰贰拾贰)平方米的单一地段,其价值为澳门币3,942,835(叁佰玖拾肆万贰仟捌佰叁拾伍)元,在以下简称土地。
3.
监於以上各款所述,受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副刊公布的第120/SATOP/99号批示规范的合同第六条款条文修改如下:
第六条款——特别负担
仅由乙方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1.
将存於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及物料移走及腾空土地,并将基础建设网络搬离该土地。
2.
遵守由土地工务运输局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五日发出的第99A017号正式街道准线图所订定的都市规划条件及特别负担。
第二条——基於本修改,受第120/SATOP/99号批示规范的批给合同第五条款订定的土地利用期限延长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四条——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