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第68/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具项目组性质的建设发展办公室,简称GDI,订定其宗旨为促进及协调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基础建设体系的保养、现代化及发展方面的活动; 考虑到关闸新边检大楼、第三条澳氹大桥、路氹城基建发展等计划,以及促进及协调固体焚化中心和污水处理站的工作均需延长至二零零二年六月之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建设发展办公室的预计存续期,由第68/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之日起延长两年。 二、建设发展办公室运作之负担,继续由登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 “大型建设协调办公室”项目内的有关拨款支付。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