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澳门水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澳门半岛污水处理厂 ——液体阶段提供营运及保养服务」,服务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 许可与澳门水力工程有限公司订立 「澳门半岛污水处理厂——液体阶段提供营运及保养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澳门币63,120,000.00(陆仟叁佰壹拾贰万圆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15,630,000.00 2003年 $20,990,000.00 2004年 $21,190,000.00 2005年 $5,3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