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权限,并根据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金融管理局通则》第四条第二款a)项、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何兆基学士自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三日起继续担任澳门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员会委员职务,为期一年。
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权限,并根据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金融管理局通则》第四条第二款a)项、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何兆基学士自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三日起继续担任澳门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员会委员职务,为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