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四月六日第11/98/M号法令第三条a)项及第十一条,以及经六月八日第37/91/M号法令第二条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四款,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续任陈伯煇博士担任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主任职务,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四月六日第11/98/M号法令第三条a)项及第十一条,以及经六月八日第37/91/M号法令第二条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四款,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续任陈伯煇博士担任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主任职务,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