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条(六)项的规定,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之正式中文本及葡文本。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共和国,以下称之为“缔约双方”;
回忆起将澳、葡两地联系一起的历史及文化关系发展的历程,并由此对双方关系所产生的特殊影响;
深知科学及技术研究为两地经济及社会发展、人力资源提昇以及知识社会创建带来的贡献;
认识双边合作对缔约双方拓展和巩固科学及技术能力的重要性,并了解到特别透过向发展资讯社会、科学文化及科学实验教学提供协助以扩展及加强彼此合作的需要;
基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葡萄牙共和国为加强科学及技术合作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特别是有关透过在澳门建立推动力量,促进中国、葡萄牙和欧洲之间科学技术的合作;
基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葡萄牙共和国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在澳门签订的「加强科学及技术合作联合声明」,内容所载,於澳门定期举办「尤里卡——亚洲技术合作国际会议」和「欧亚科学技术文化国际论坛」;
监於缔约双方科学及技术合作所取得的卓越成果,尤其在一九九八年及二零零零年举行的「尤里卡——亚洲」会议,以及二零零零年在澳门举行的“Trends
in Science 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Culture in Europe and Asia”;
监於葡萄牙曾与澳门的机构签订的多项合作议定书,尤其是澳门大学和澳门基金会与葡萄牙科技部辖下的国际科技合作学院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澳门签订的合作议定书;
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共和国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在澳门签订的合作纲要协定的规定;
缔约双方达成如下协定:
第一条
协定标的
1.
本协定的标的为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发展缔约双方之间的科技合作。
2.
缔约双方协定按其各自的技术和财政能力对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合作项目予以协助。
3.
缔约双方协定促进及支持设在各自地区内的科技团体、机构和其他实体进行合作。
4.
本协定所订定的合作项目将受到缔约双方随後订立的规则及特别议定书所规范。
第二条
合作范围
1.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合作包括:
a)科技资讯和文献的交流,尤其以连接缔约双方之间的科学和学术联络网为之;
b)科学家、研究及技术人员的交流,以便共同进行项目研究,尤其在多边合作计划下对研究及发展项目提供协助的交流活动;
c) 共同拟订及进行研发计划;
d)共同推动及举办会议、研讨会和其他共同感兴趣的主题活动,特别是定期举办「尤里卡——亚洲」会议及「欧亚科学技术文化国际论坛」;
e) 就有关科技政策进行互相谘询;
f)对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合作项目而取得的科学、技术及发现成果进行发布;
g)在科学实验教学、科学文化普及和协助设立电子网络方面进行经验交流,以促进互相在此等领域的知识实践;
h) 经缔约双方协定透过其他形式进行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三条
财务安排
开展本协定的合作项目所带来的经费透过特别议定书按照以下条件进行摊分:
a)本协定第二条所载的代表团活动,由派遣方承担其教师、科学家、研究及技术人员往返交通费。接待方承担抵达目的地後的食宿及进行有关工作所需的本地交通费用。此财务安排方式将同时适用於本协定第五条所指的,由缔约双方各自派遣不超过三名代表出席的委员会会议;
b)其他特别情况下的财务摊分将由补充议定书所规范;
c)执行本协定所需的财政费用由缔约双方共同承担。缔约双方亦可经协商後向外界,尤其是地区或国际团体,寻求经费赞助以便进行合作计划。
第四条
知识及工业产权
缔约双方从本协议的合作活动中所取得的由科技创新及发现带来的利益均受到双方将签订的特别议定书所规范。
第五条
协定的执行
1.
本协定的执行系由代表葡萄牙的科技部和代表澳门的运输工务司负责为之。
a)本协定的执行实体为葡萄牙科技部辖下的国际科技合作学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科学、技术暨革新委员会指定的专责委员会。
2.
缔约双方协定设立一个联合委员会,由双方指定代表组成。
a)联合委员会每两年以轮流方式在澳门及里斯本举行一次平常会议,但在双方同意下,可举行特别会议。
b)联合委员会可自行制订内部规章,也可组成特别小组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c)联合委员会将拟定按本协定所开展的活动;研究及审批各缔约方所提交的建议书。联合委员会负责对现行活动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进及评估,提出所需措施以便缔约双方的合作得以顺利进行。
d)联合委员会也可以提出新的合作项目和方式以及能够进一步扩展双方在科技合作的新范畴。
第六条
分歧的调解
1.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执行或理解所出现的分歧将透过外交途径解决。
2.
本协定将不妨碍双方任何一方与第三者订立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也不会对双方将来所订立的国际协议及/或条约的权利与义务发生效力。
第七条
协定的生效与修订
1.
本协定在缔约双方各自完成使协定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并在缔约双方以书面方式发出最後通知起三十日後生效。
2.
本协定效力为期五年。如缔约的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效期届满的至少六个月前不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将连续每次自动延长五年。
3.协定届满时,一切进行中的交流项目将维持有效直至完结为止。
本协定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日在澳门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葡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
葡萄牙共和国代表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科技部部长贾比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