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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港澳飞翼船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并根据适用的特许合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蒋祺学士为政府驻港澳飞翼船有限公司(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深圳经济特区福永港之间海上客运)代表,为期一年。 二、执行有关职务的每月报酬为澳门币6,600.00元(陆仟陆佰元整)。 三、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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