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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澳门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并根据适用的特许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韦海扬学士为政府驻澳门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为期一年,由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执行有关职务的每月报酬为澳门币6,600.00元 (陆仟陆佰元整)。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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