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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将道路法规修改草案的提交期限延长四十五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将三月二十七日第66/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中确定的提交修改道路法规草案的期限,延长四十五日。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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