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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澳门大学章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二月四日第11/91/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 经十二月六日第470/99/M号训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条,现修改如下: 第十二条 (权限) 校监的权限: a) ; b) 任免大学校董会主席; c)听取大学管理机关和校董会的意见後,核准澳大的标志; d) ; e) 。 第三十条 (组成) 一、大学校董会的组成如下: a) 主席; b) 管理委员会成员; c) 学术单位的院长及理事会主席; d) 教学委员会成员二名; e) 图书馆馆长; f) 社会文化司司长代表一名; g) 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主任; h) 教育暨青年局局长; i) 具公认能力的人士,人数不多於16名,由校监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或以外地区的科学、经济、社会、教育、和文化领域的人士中委任。 二、主席是由校监从上款 i) 项所指的人士中委任,其薪酬由行政长官订定。 三、大学校董会设有副主席二名,由主席从校董会成员中委任,并可将主持会议的权力授予其中一位副主席。 第五十条 (列举) 一、澳大设有下列的行政技术部门: a) b) c) d) e) f) g) h) 人事处。 二、 三、 四、 第五十一条 (职权) 总务部的职权如下: a) 确保履行总务职务; b) c) d) e) f) g) 第五十二条 (组织) 一、总务部可设立文书暨总务小组、财产小组、工程及保安小组。 二、 第六十条 (组织) 一、 二、 三、在图书馆内可设助理图书馆馆长的职位,该职位相等於处长级。 第二条 附加 在《澳门大学章程》第三章第六节附加第八分节,其内容如下: 第八分节 人事处 第六十二A条 (职权与运作) 一、人事处负责计划及发展澳大人力资源,以及人事管理。 二、人事处主管相等於处长级。 第三条 生效 一、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第十二条及第三十条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 三、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及第六十二A条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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