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2/2000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透过第48/2001号及第49/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分别发给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及数码通流动通讯(澳门)股份有限公司关於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第1/2001号及第2/2001号临时牌照的期限延长六个月。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2/2000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透过第48/2001号及第49/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分别发给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及数码通流动通讯(澳门)股份有限公司关於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第1/2001号及第2/2001号临时牌照的期限延长六个月。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