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5/2001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尹思哲教授,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起,以兼任方式担任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主任之职务,为期一年。 二、批准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顾问沈振耀先生及法务局局长张永春先生,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起,续任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教学委员会常设成员之职务,为期一年。 三、任命行政法院法官冯文庄先生,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起,担任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教学委员会常设成员之职务,为期一年。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