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20/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卫生局局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第276/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的澳门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的范围内,授予卫生局局长瞿国英硕士作出下列行政行为的权限: (一)根据需要委任委员会秘书处人员,并订定其报酬; (二)为实现委员会宗旨,可订立包工合同聘用人员。 二、追认卫生局局长在本批示公布前於本授权范围内所做的一切行为。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