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以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转授一切所需的权限予澳门理工学院院长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土大厦”A11到 P11、A12到P12、A13到P13、A14到P14、A15到P15和A16到P16的装修合同。 二、公布於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12/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不产生法律效果。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