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5/2001号行政法规第五条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提供服务的人员使用的工作证式样,上述式样载於本批示附件。 二、工作证左上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区徽下方为中葡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字样;右上角为持证人之相片位;底纹以淡紫色中葡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字样,左下右上斜排列;底色以浅澳门绿色向白色过渡成V型,尺寸为88毫米X60毫米。 三、工作证还载有持证人的照片、姓名、职务、工作证编号、办事处主任的签名、签发日期、持证人的签名和使用指引。 四、工作证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签发,并在持证人照片下方加盖办事处钢印,以资认证。 五、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