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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并执行民政总署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的本身预算。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9/2001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17/2001号法律通过的《民政总署章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和第三分项的规定,以及谘询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总署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本身预算,并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收入及支出的金额均为澳门币 769,659,300.00(柒亿陆仟玖佰陆拾伍万玖仟叁佰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民政总署 二零零二年度本身预算 收入表 支出表 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於澳门--管理委员会主席:刘仕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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