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之任期将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届满;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八)项及十月十八日第59/93/M号法令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延续陈荣光、飞迪华及刘永诚担任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之任期,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非全职担任职务之委员每月收取相等於已订定给该委员会前任委员之报酬。
二零零二年三月六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鉴於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之任期将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届满;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八)项及十月十八日第59/93/M号法令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延续陈荣光、飞迪华及刘永诚担任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之任期,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非全职担任职务之委员每月收取相等於已订定给该委员会前任委员之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