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着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五日通过的第1388(2002)号关於阿富汗局势的决议,该决议的正式中文文本连同其葡文翻译本公布。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发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第1388(2002)号决议
2002年1月15日安全理事会第4449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号和2000年12月19日第1333(2000)号决议,
注意到阿里亚纳阿富汗航空公司不再由塔利班本身或代表塔利班拥有、租借或营运,塔利班也不再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该公司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源,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第1267(1999)号决议第4(a)和(b)段的规定不适用於阿里亚纳阿富汗航空公司的飞机或该航空公司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源;
2. 决定终止第1333(2000)号决议第8(b)段规定的措施;
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