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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核淮并执行印务局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的本身预算。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9/2001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务局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之本身预算,并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预计收入及开支之金额均为澳门币45,300,000.00(肆仟伍佰叁拾万圆正),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印务局二零零二年经济年度本身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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