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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以色列国国民获免签证及入境许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号法令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色列国国民得获免签证及入境许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对上述国家的国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逗留,得适用经必要配合後的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号法令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该法令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7/2000号及第6/2001号行政法规修改。 三、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六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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