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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并执行文化基金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的本身预算。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9/2001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之本身预算,并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预计收入及开支之金额均为澳门币83,920,000.00(捌仟叁佰玖拾贰万元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文化基金二零零二年本身预算 文化局 根据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下列独立预算公布於附件: 第十六届澳门国际音乐节 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 第十三届澳门艺术节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何丽钻 ——其他成员:麦洁群,王世红,林国洪,谢倩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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