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2002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命令公布: “中央人民政府同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就司法互助请求中通报程序时限所作的建议,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接收中央人民政府书面知会的时限订为十五日,自作出通报之次日起计算”。
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发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2002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命令公布: “中央人民政府同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就司法互助请求中通报程序时限所作的建议,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接收中央人民政府书面知会的时限订为十五日,自作出通报之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