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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澳门理工学院院长,作为签订“中土大厦”A11到P11、A12到P12、A13到P13、A14到P14的装修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连同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限予澳门理工学院院长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土大厦”A11到P11、A12到P12、A13到P13、A14到P14的装修合同。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二年二月八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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